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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制度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03-10


一、责任单位:mobile.28365 365;责任人:主管领导。

二、责任股室:营林科技站;责任人:承办人、站长。

三、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审批程序
经营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县(市、区)种苗站)提出申请并领取表格如实填写→承办股室实地审核→承办股室意见→主管副局长审批→窗口出件

五、申请审批条件
(一)具有与种子经营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种子经营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所需材料
1、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状况设施和设备情况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资金证明材料;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5、申领《林业良种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供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七、审批时限
14个工作日

八、申办地点:
mobile.28365 365营林站(种苗站)
联系电话:0737-7293026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监督检查
《mobile.28365 365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服务承诺制度》。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mobile.28365 365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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